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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6-09 09:35:20)   点击次数:1538

今后,辽宁企业在环境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6月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均在参评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以及上一年度产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辽宁开展服务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监测等社会环境服务机构也在参评范围内。同时,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有污染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评价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董丽新介绍,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企业环境信用初始分值为10分,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预计今年参与评价的企业在3000家以上,年度评价结果将于今年底或明年初向社会公布。

在记分标准上,新修订的办法赋分明确,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企业如有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均扣10分;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如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情况,扣10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有出具虚假检验监测数据、报告等情况,扣10分。同时,记分标准中也有加分项,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加1分,连续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加3分。

据介绍,环境信用由优到劣依次为守信企业、一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对失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取消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资格。对严重失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管,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会共享给省级信用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引用。”董丽新表示,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还将逐步扩大参评企业范围,促进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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