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北京
案号:(2019)京0114执642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一、被告吕梁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 201 361元; 二、被告吕梁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逾期利息507 569.3元,并支付以3 201 361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任志强对被告吕梁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